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99號
CCEV,110,潮補,99,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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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99號
原   告 余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美月黃燈財、余素美、尤志豪黃金水、黃
萬枝、黃萬得、黃金川蔡登杉蔡基正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原
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依
附圖所示分割方案為分割。原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為7867分之
1204,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 元/ 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306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
1,000 元/ 平方公尺×2079.83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867分之12
04=318,3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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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