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0年度,36號
SDEV,110,沙補,36,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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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36號
原   告 紀華庭 

被   告 呂亞帆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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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