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573號
SDEV,109,沙簡,573,2021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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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7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蕭毓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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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