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7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蕭毓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