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40號
CDEV,110,橋補,40,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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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40號
原   告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鑫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
其先前同意變更處理費用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因其同意
變更處理費用所額外受有之利益共新臺幣(下同)271,719 元,
故原告因撤銷意思表示所得受之利益,應即為其請求被告返還之
不當得利數額,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核為271,719 元,並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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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鑫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