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建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宗葆即戴見淵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54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