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補字,110年度,8號
CDEV,110,橋司補,8,2021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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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建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宗葆戴見淵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54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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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