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和泰
相 對 人 鈦鑫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俊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400 元(
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建物最新課稅現值)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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