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9年度,555號
CDEV,109,橋簡,555,2021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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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55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胡薇薇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送達代收人 劉孋慧
           住臺北市○○區○○○路0號4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尤美玲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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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