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82號
TYEV,110,桃補,82,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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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82號
原   告 古詩媛 
訴訟代理人 劉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豪劉煌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77
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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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