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8號
原 告 謝明發
訴訟代理人 鍾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秋君、陳佳楓、郭政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47,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