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58號
TYEV,110,桃補,58,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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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8號
原   告 謝明發 

訴訟代理人 鍾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秋君陳佳楓郭政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47,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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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