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201號
TYEV,110,桃簡,201,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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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01號
 
原   告 嚴金妹
被   告 邱珠雲
      張昌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 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 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0條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而原告 於民國110 年1 月18日起訴時,被告邱珠雲張昌陽之住所 地分別位於台中市○○區鎮○街000 號及新北市○○區○○ 路000 號2 樓(即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萬里區所),此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 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共同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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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