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48號
TYEV,110,桃小,48,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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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48號
原   告 張郁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聖凱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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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