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2862號
TYEV,109,桃小,2862,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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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862號
原   告 花士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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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