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1701號
TYEV,108,桃簡,1701,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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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701號
原   告 吳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邱蔓鈞(原名:邱秀芬)




訴訟代理人 邱凱澤(原名:邱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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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