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使用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補字,110年度,5號
SYEV,110,營補,5,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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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5號
原 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被 告 梁文澤 住○○市○○區○○路00號世紀大樓0 樓(臺南○○○○○○○○新營辦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曾於109年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18日以109年度營簡補字第31號裁定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陳報提起確認之訴所得利益為何,然原告未曾陳報。今 再提起本件訴訟,本院仍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1,650,000元,是原告應繳納 之訴訟費用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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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