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營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峻維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陳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
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又本 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 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 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 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 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被 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 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3 6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原告則否認系爭本 票之債權存在,而被告雖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 程序中自認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同意原告之請求, 惟考量被告現隨時得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仍有受 強制執行之危險,此等危險並得依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故即 便被告認諾,應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仍具有確認利益( 司法院(81)廳民四字第0909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 。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 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之聲明原為:「1.確認被告 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2.被告不得持系爭 裁定對原告強制執行。3.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予原告。」 原告嗣於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中捨棄上開第2、3項聲 明之請求,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8年7月30日晚上7時許,向訴外人 劉如意、沈聰林、吳博恩(下稱劉如意等3人)謊稱其與原 告間有租屋糾紛,先與劉如意及訴外人陳俊樺至原告與訴外 人邱怡萍位於臺南市新營區府西路住處,因兩造就上開糾紛 討論過後,原告未能給出具體還款方案,劉如意遂出手毆打 原告頭部,隨後被告駕車載原告、邱怡萍、陳俊樺及劉如意 一同前往沈聰林位於臺南市新營區民族路之住處,被告與劉 如意等3人將原告強押至屋內的神明廳內並關上大門,劉如 意等3人先出手毆打原告後非但未罷手,隨即又將原告圍住 ,被告並指導劉如意等3人如何讓原告簽發系爭本票,原告 因懼怕若拒絕簽發本票,將可能再次遭致痛毆,始在不情願 之下簽立系爭本票。被告夥同並指揮劉如意等3人以脅迫方 式使原告簽發系爭本票,被告惡意取得系爭本票,依票據法 第13條但書之規定,被告自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劉如意等3人以脅迫方式迫使原告簽發系爭本票 一事非被告所授意,然因系爭本票取得過程有瑕疵,被告對 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不爭執。
三、對於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情,被告並不爭執 ,堪信為真。是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 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78條雖規定,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惟本院審酌被告已自承系爭 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原告亦願意負擔訴訟費用,認本件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 所示。另本件雖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惟係 確認判決,其性質不適宜宣告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108年7月30日 30,000元 未記載 108年7月30日 CH674309 2 108年7月30日 30,000元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CH674308 3 108年7月30日 30,000元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CH674310 4 108年7月30日 9,000元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CH674311 5 108年7月30日 10,000元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CH674312 6 108年7月30日 5,000元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CH674313 7 108年7月30日 5,000元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CH674314 8 108年7月30日 5,000元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CH67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