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10年度,9號
PCEV,110,板簡調,9,202102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魏美芬 
相 對 人 魏文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係位於桃園市○○區 ○○路000號7樓之8,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