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0年度,11號
PCEV,110,板小調,11,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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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孜穎 
相 對 人 李秉艷(原名李晨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係位於臺北市○○區 ○○○路000巷0弄0號,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玆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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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