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640號
PCEV,110,板小,640,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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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640號
原   告 林渠棟 
被   告 鄭三悅  (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為板橋江翠郵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對象之板橋江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所有人即鄭三悅已於民國102年6月22日死亡,有板橋江 翠郵局檢送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 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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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