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612號
PCEV,110,板小,612,202102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61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被   告 許秉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段 000 巷00號,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