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568號
PCEV,110,板小,568,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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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568號
原   告 甄燕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謦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本院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及陳報之被告 住所送達,均遭查無此人退回,併此敘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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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