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53號
PCEV,110,板小,53,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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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5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莊雪君 

被   告 沈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4 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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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