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3381號
PCEV,109,板簡,3381,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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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3381號
原   告 祥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慶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被   告 張連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同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簽訂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經營契約書),由 被告將其所有之營業小客車靠行於原告,原告則向監理機關 申領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牌 2 面及行車執照1 枚,交付被告作為營業使用。兩造約定被 告除每月應交付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予原告 外,亦應負擔違規罰款,並應於年度定期驗車不得逾期不檢 驗,若有違反,原告得終止契約,收回牌照及行照。詎系爭 車輛逾期驗車,被告所為顯已違反系爭經營契約書第19條第 1 款之規定,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系爭經營契約 書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及行車執照。為此, 依系爭經營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 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LINE對話紀錄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為憑,核與其所述



情節相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五、從而,原告依系爭經營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車 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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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