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3083號
PCEV,109,板簡,3083,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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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30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張美萍 

被   告 張蘭真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308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1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下午4時3
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張芸瑄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美萍前邀同被告張蘭真為連帶保證人向臺 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企銀)申請信用 貸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自民國(下同) 92年9月9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月 9日平均攤還本息,自借款日起,利率以百分之10計算,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未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自視為全部到期,



有授信約定書可稽。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 及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依借款約定事項第13條之規定, 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被告自應連帶給付前開訴之聲明之借款 本息、違約金。案經臺東企銀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被告後 ,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猶置之不理。為此,爰本於消費借 貸、債權讓與及連帶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東企銀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 明書暨附表影本及公告報紙等件為證,被告等則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債權讓與及連帶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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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