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1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明熹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美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