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716號
PCEV,109,板簡,2716,202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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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1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明熹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美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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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