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30號
原 告 鄧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被告
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經核本件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