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34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紀澐即大欣除蟲企業行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樓
居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64,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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