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4028號
PCEV,109,板小,4028,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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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028號
原   告 何暢  

訴訟代理人 宋偉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文仁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994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
付返還押金等,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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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