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抗告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383號
TPSV,110,台聲,383,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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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抗告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11 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1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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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