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372號
TPSV,110,台聲,372,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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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
度台聲字第13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3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8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511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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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