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793號
TPSV,110,台上,793,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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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陳○○
訴訟代理人 謝美香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184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應準用之。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背忠誠義務,至遲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起與訴外人○○○同居在系爭00號址,損及兩造互信基礎,破壞兩造婚姻之幸福與圓滿,客觀上足達於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堪認因可歸責上訴人之事由致兩造婚姻嚴重破綻。雖上訴人辯稱其於同年6月29日、7月28日、10月17日遭被上訴人徒手傷害云云,惟上訴人於同年7 月28日主訴額頭與左手挫傷,驗傷結果為額部及左手疼痛,與其於同年7 月26日家暴通報所稱遭○○○攻擊其左手臂,受傷之位置一致



、時間相近;另上訴人於同年10月17日主訴被先生打,驗傷結果臉頰無外傷,左上臂疼痛(無外傷)、右上臂疼痛(無外傷)、左手臂疼痛(無外傷)、左膝疼痛(無外傷),亦與其於同年10月9 日家暴通報所稱遭○○○徒手毆打臉部之受傷位置重疊,均難認上開傷勢係被上訴人所造成;至上訴人於同年6 月29日驗傷結果僅為擦傷、瘀青,亦難遽認係被上訴人所為,不能認被上訴人有可歸責事由。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裁判與上訴人離婚,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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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