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328號
TPSV,110,台上,328,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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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3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 108年度重上字第
23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係資本額達新臺幣(下同) 200億元之建設開發專業廠商,得標被上訴人(國營事業)辦理招標之系爭合建案後,雙方簽立系爭契約。系爭招標案之投標須知及附件,已提供「合作興建



房屋契約書」(內容同系爭契約),且說明系爭契約第11條第 3款內容,及投標者得對投標須知提出釋疑及請求修改,並非無磋商之餘地。被上訴人就其所有系爭土地之合建案與上訴人簽立系爭契約,兩造共同牟取利益,雙方立於平等地位,非屬附合契約或定型化契約,亦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 2項規定之適用。系爭契約第11條第3款前段,及但書前、後段,係分別就同條第1款(上訴人以總價款63876萬2666元承購被上訴人分得之房地,分5期給付)各期款付款期限、展延補償費、土地增值回饋金而為約定,規範標的各自不同,不得以該款前段或但書前段提及同意延長取得建造執照或房屋建築工作期限,即認但書後段關於「房屋使用執照取得期限自簽約日起算達 3年以上者」未到期款應另加計土地增值回饋金之約定,亦以經被上訴人同意延長或展延期間為前提。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 1款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第 4、5期款之時間係依附於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日。第10條第2款約定之房屋使用執照取得期限係以興建地上10樓、地下 1樓為準,實際興建樓層如有增、減,房屋使用執照取得期限按層予以順延或遞減。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變更興建地上22樓、地下 5樓,原預定之房屋建築工作期限及房屋使用執照取得期限即隨之順延,被上訴人取得第 4、5期款之時間亦隨之順延。第11條第3款但書後段規範目的係系爭土地如有增值,其利益亦得分享被上訴人。兩造於103年1月20日簽訂系爭契約,系爭合建案於107年5月3 日取得使用執照,則自簽約日起算,上訴人使用執照取得期限已達3年以上,被上訴人依第11條第3款但書後段約定,收取系爭土地增值回饋金,不構成不當得利。上訴人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711萬3764元本息,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背法令,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其餘攻擊方法與舉證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逐一論列之理由(見原判決第11頁),無違背法令可言,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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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