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證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10年度,5號
IPCV,110,民聲,5,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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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10年度民聲字第5號
3聲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陳繼明
6相對人HeraeusPreciousMetalsNorthAmericaConshohockenLL
7C(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有限責任公司)
8
9
10法定代理人GrahamFoulkes
11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2主文
13本院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證據予以解除14,並返還聲請人。
15理由
16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侵害其專利權向鈞院提起17訴訟,並聲請保全相關證物,經鈞院以104年度民聲字第1618號裁定准許至聲請人公司所在地進行證據保全,嗣相對人所19提起之本件專利侵權訴訟,分別經鈞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204號、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21台上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而告確定,是鈞院22前所保全之導電漿成品(型號為600AJ、600AS、600AK、59023CT、610、620、600AT)、導電漿半成品(型號為600BE)、24導電漿原料、玻璃料(編號為J0-0000000、J0-00000000B15C0251Si、J0-000000000F15D01)、有機媒液2瓶、導電漿庫存進26出明細表及產量明細表、有關聲請人燒結爐之燒製溫度、銀27漿生產流程卡與相關資料、出貨單及各種容器之相關照片(
11含記憶卡及/或隨身碟,見保全證據卷第183頁至第199頁背2面)、其他書證及物證等相關證物,皆已無保全證據或留置3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4二、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或物件,不宜作為聲請狀附件,應由當5事人另行向法院提出,於審理終結或已無留存之必要時返還6之,不得附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2條定有明文。經7查:
8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訴訟,9並聲請證據保全,前經本院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裁定准予10就聲請人所持有導電漿成品、半成品、原料及其製程或配方之11相關文件,予以保全,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前往12聲請人位於新竹縣○○鄉○○○路0號之廠區實施證據保全,



13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證據,有保全證據筆錄可稽(本院104年度14民聲字第16號保全證據卷─下稱保全證據卷,第171頁至第15181頁),而實施證據保全時相對人(即證據保全事件之聲請16人)同意提供現場拍攝之記憶卡及隨身硬碟於本案確定後,由17本院發交聲請人(即證據保全事件之相對人)或由本院銷燬(18隨身硬碟於實施保全當日未使用,已發還相對人代理人,保全19證據卷第176頁、第181頁)。嗣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經20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21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判決駁回22上訴,相對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7232號裁定駁回其上訴並已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42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及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4號、106年度民25專上字第2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等全案卷證,核閱26無誤。
27承前所述,實施保全證據之本件民事訴訟業已審理終結,本院
2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裁定就附表所示文書及物件所為之保2全證據,應予返還,是聲請人聲請返還如附表所示文書及物件3,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型號6004AJ、600AS、600AK、590CT、610、620、600AT之物件,經5本院於104年10月16日採樣(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46號卷第117頁、第118頁),並分別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7有限公司、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定,有本院105年180月17日智院灶信104民專訴54字第1050004246號函、同9年月25日智院灶信104民專訴54字第1050004376號函在卷10可稽(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4號卷第245頁至第24611頁背面、第267頁至第268頁),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12件已因鑑定而用罄部分,因已不存在,無從返還,併此敘明。13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法官杜惠錦
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18告費新臺幣1,000元。
19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20書記官林佳蘋
21

31附表:
編號證據名稱數量備註




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
卷第172頁保全證據筆
錄。
2.104年10月16日準備程
序期日,因擬送鑑定由
型號600AJ(46-60)之導電漿技術審查官當庭採樣911瓶
成品瓶分裝(本院104年度
民專訴字第54號卷─下
稱民專訴卷,第117頁
、第118頁)。
3.鑑定用罄部分,因已不
存在,無從發還。
型號600AS(61-75)之導電漿同上
21瓶
成品
型號600AK(101-126)之導電同上31瓶
漿成品
型號590CT(149)之導電漿成同上
41瓶

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
卷第175頁保全證據筆
錄。
2.104年10月16日準備程
序期日,因擬送鑑定由
5型號610之導電漿成品1瓶
技術審查官當庭採樣9
瓶分裝(民專訴卷第11
7頁、第118頁)。
3.鑑定用罄部分,因已不
存在,無從發還。
6型號620之導電漿成品1瓶同上
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
7型號600AT之導電糊1瓶卷第179頁保全證據筆錄。

42.104年10月16日準備程
序期日,因擬送鑑定由




技術審查官當庭採樣9
瓶分裝(民專訴卷第11
7頁、第118頁)。
3.鑑定用罄部分,因已不
存在,無從發還。
型號600BE(106-120)之導電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卷81瓶
漿半成品第172頁保全證據筆錄。
9導電粉(銀粉)1瓶同上
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
卷第172頁保全證據筆
錄。
2.104年10月16日準備程
10玻璃料J0-00000001瓶序期日,因擬送鑑定由技術審查官當庭採樣9
瓶分裝(民專訴卷第11
7頁、第118頁),但
此部分之後未送鑑定。
玻璃料J0-000000(06B15C01S同上111瓶
i)
玻璃料J0-0000000(08F15D01同上121瓶

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卷
13有機媒液2瓶
第172頁保全證據筆錄。
保全證據現場拍攝照片之記憶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卷141只
卡第176頁保全證據筆錄。
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卷
型號590、600、610、620之庫
154張第176頁至第177頁保全
存進出明細表
證據筆錄。
型號590、600、610、620之10同上163年4月1日至104年6月304張
日產量明細總表
17型號590、600、610、620之產4紙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




5品製程文件卷第180頁、第181頁
保全證據筆錄。
2.本項證物保全於聲請人
公司5樓之保管箱,並
全程錄影監視,爰返還
本院所保管前開保管箱
之密碼及鑰匙,以代返
還本項產品製程文件。
1.同前欄1.。
2.本項證物保全於聲請人
公司5樓之保管箱,並
型號590、600、610、620之料
184紙全程錄影監視,爰返還
號對照表
本院所保管前開保管箱
之密碼及鑰匙,以代返
還本項料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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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