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輝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
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
柒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玖仟壹佰陸拾貳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