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上字,109年度,10號
IPCV,109,民商上,10,202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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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貿
被上訴人  雷歐工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誼和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
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10年1月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此有
上訴人之民事第三審聲明上訴狀可證。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
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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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歐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