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3號
原 告 王貴源即億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62,8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二、陳報本件本票是否為原告所簽發?若是,簽發後交付予何人
?票據原因關係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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