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0年度,13號
CSEV,110,旗補,13,2021020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3號
原   告 王貴源即億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62,8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二、陳報本件本票是否為原告所簽發?若是,簽發後交付予何人
  ?票據原因關係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1/1頁


參考資料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