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0年度,119號
STEV,110,店小,119,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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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119號
原 告 王純云

被 告 中晏生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哲男
曾煥君

葉作煙

楊逸青

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
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法律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此觀
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自明。查,本件被告業於
108年6月28日經股東會解散,並查無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經股東會另選清算人之情事,有卷附新北市政府函、被告股
東常會議事錄、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可稽,是應以其解散
前之董事劉哲男曾煥君葉作煙楊逸青、陳文貴為其清
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登記地在新北市五
股區,有卷附被告變更登記表可佐,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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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晏生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