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9年度,1838號
STEV,109,店簡,1838,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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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店簡字第18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高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213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尚欠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有起訴狀所附之證據 為佐,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表:
編號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起迄日 1 信用貸款 272,213元 11.9% 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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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