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9年度,1371號
STEV,109,店小,1371,20210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37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簡文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係向
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同條之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2日向訴外人艾斯奎爾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斯奎爾公司)訂購13 吋 MacBook Pr
o,兩造訂有分期付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分期
付款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0,349元,分18期繳納,每期應
支付3,353 元。惟被告僅繳納4 期,尚餘款項46,937元。又
依系爭契約第1 條約定,被告於簽約時已知悉並同意本件分
期付款買賣之申請,經原告審核通過後,艾斯奎爾公司就上
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一切權利與利益即讓與原告。是以艾
斯奎爾公司業將上開債權合法讓與原告,爰依系爭契約書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46,937元,及自108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800元。
三、被告答辯稱:系爭契約上之筆跡非被告所簽,其上之經辦人
黃委文被告並不認識,且手機號碼「0000-000-000」非被告
所有,原告提出之身分證影本亦不知自何處取得。又對於鈞
院於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所勘驗之電話錄音內容有爭
執,認為其說話聲音結巴,否認為被告聲音云云。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
書、購物份期付款約定書、客戶應收帳款查詢目錄暨預計收
款日調整等資料為證。被告則辯稱伊未曾申請購物分期付款
,茲就系爭契約書上之簽名是否為被告親簽等情,審究如下

㈠被告抗辯系爭契約書非伊本人簽名,其未曾申請過購物分期
付款云云。觀諸卷附系爭契約書,其內關於「簡文柏」之簽
名(參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58號卷第11頁),經本院
肉眼核對與其於109年6月18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及本院依
職權調閱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
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信用卡信用消費額度申請書、彰化
商業銀行北新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開戶
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續約同意
書暨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被告親簽「簡文柏」之字跡(參
見本院卷第11頁、第87頁至第121頁),其簽名之筆劃、運
轉方式、組織方式,即其勾勒、筆觸、運筆、筆順、字形等
客觀情狀,與系爭契約書內「簡文柏」之簽名雖有些許差異
,然其中「文」字之勾勒、運筆、筆順大致相同,是系爭契
約書是否非被告所親簽已屬有疑。
㈡又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原告所提照會電話,其內之人對於照會
人員之題問對答如流,僅因收訊不佳而有斷斷續續之狀況,
然其內核對人別有透過詢問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住家
地址、生肖、妻子姓名、岳母姓名之方式為之(參見本院卷
第60頁至第66頁),其中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住家地
址或妻子姓名或可透過取得身分證件知悉,然關於生肖若非
該年次出生者,通常得透過推算方式確認,更遑論岳母部分
,倘應答者非被告本人,何以得就該極為隱私之問題即時答
覆,是被告上開辯稱,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
,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46,937元及自108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1,8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金額為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