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司簡調字,110年度,65號
SSEV,110,新司簡調,65,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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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義陳馨潔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
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正義(下稱陳正義)積欠聲請人債 務未為清償,而相對人陳馨潔(下稱陳馨潔)於民國98年4 月14日以買賣為原因取得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 同段8473建號建物(前開房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然陳 馨潔為陳正義之女,購入系爭不動產時年僅二十餘歲,應無 足夠資力購置系爭不動產,則系爭不動產之實際所有權人恐 為陳正義,係因規避債務追索而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陳 馨潔名下,為此聲請調解,代位陳正義請求陳馨潔返還系爭 不動產等語。
二、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其僅憑陳正義陳馨潔為父女關係(聲請狀內亦未檢附此二人為父女關係 之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證據,即逕認陳正義始為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人,而係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陳馨潔名下,又 縱陳馨潔購入系爭不動產時並無相當資力,其資金亦非必自 陳正義處取得,且陳馨潔本人並非不能以借貸等方式取得價 金,則聲請人逕予推論陳馨潔陳正義間已成立借名契約, 尚非可取。是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應屬其臆測之詞,依 前揭說明,本件核屬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應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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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