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姿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聖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