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0年度,43號
TLEV,110,六簡調,43,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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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六簡調字第43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克恕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請具體載明。
二、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請就人、事、時、地、物等詳細
敘述本件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之原因,並提出該土地
之地號及第一類謄本。
三、請另具準備書狀載明上開應補正之事項及可資證明之證據,
並提出繕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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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