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六簡字第33 號
原 告 蔡宜蓓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勝薰、楊峻明、江曼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
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