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0年度,19號
TLEV,110,六小調,19,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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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A室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A室
代 理 人 鄭如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秀端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5,92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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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