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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9年度,186號
TLEV,109,六簡,186,2021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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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8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李甲二
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英學即英爵顧問企業社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駁回抗告 人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 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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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