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9年度,186號
TLEV,109,六簡,186,2021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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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甲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英學即英爵顧問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9 年度六簡字第186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 月31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上訴人最遲應於同年1 月28日(上訴期 間20日加計在途期間2 日)上訴始合法,而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狀乃遲至110年1月29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所提民事 上訴狀上本院蓋用之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 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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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