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修復牆壁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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