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142號
CHEV,110,彰補,142,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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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42號
原   告 翁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彰化市老人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1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為「彰化縣彰化市老人會」,惟並未
  表明彰化縣彰化市老人會為何種組織型態,亦未提出相關證
  據資料以資釋明。被告若為非法人團體,應補正其組成員、
  有無獨立財產、獨立事務所等證明文件。並應補正其組織章
  程、現任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影本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温蔡秀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究竟為何。如係依民
  法第179 條請求,則請求被告2 人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為
  何。
五、被告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之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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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