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10年度,77號
CHEV,110,彰司調,77,202102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王貴金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學聖應將坐落彰化縣○ ○鄉○○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6日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返還登記為相對人陳王貴金 、陳學聖、陳威誠、陳冬娥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持理由依 據顯然係民法第244條關於債權保全性質之撤銷權行使,因 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 訴,而須由法院裁判形成之法律關係,並無從調解。再查, 聲請人前已於105年8月間,就本件撤銷遺產分割事件對同一 相對人聲請調解,業因相對人等未回覆調解意願,而經本院 105年度彰司調字第318號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此 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 因聲請人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債權所衍生之請求,已難期待 相對人等願配合出面調解,並無調解實益,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