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9年度,473號
CHEV,109,彰簡調,473,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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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林明瑞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桂卿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吳桂卿之法定代理人(即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 ,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 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
經查:被告吳桂卿罹患思覺失調症,且未經監護宣告,有診斷 書、戶籍資料可稽,堪信其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又 被告林春木即被告吳桂卿配偶已具狀到院,表明願為被告吳桂 卿之特別代理人。茲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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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