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紫瑜
洪梓豪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檢附繕
本,應補提出上訴狀繕本1 份,以利寄送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