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9年度,945號
CHEV,109,彰小,945,202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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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紫瑜 
      洪梓豪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檢附繕
  本,應補提出上訴狀繕本1 份,以利寄送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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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